增值税专用发票
进项税抵扣的条件
发布时间:2001-1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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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抵扣是有一定的条件的,我所各课题组因其情况不同,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也有不同,现借煤化报一角,说明如下,以便使大家有个正确的认识。
1、课题组使用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货款,收到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,购货单位的“名称”、“税务登记号”(或纳税人识别号)、“开户银行及账号”、“地址、电话”等内容必须与科技咨询部的有关内容(见附件)相符;销货单位的“名称”、“开户银行及账号”,必须与付款支票或汇款单上收款人的“名称”、“开户银行及账号”相符,否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,税务部门不予抵扣。
2、课题组自用的仪器、设备(固定资产),无论销货方开出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它类发票,税务部门规定进项税一律不予抵扣。
3、不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课题组,其购货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。
附:咨询部帐号
单位名称: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科技咨询部
开户银行: 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迎泽支行
帐 号: 0502121109032102293
税务登记号:140112630155162
地 址: 太原市桃园南路27号
电 话: 2025197 (秦毅)